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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发布!

来源: 海事服务网CNSS 发布时间:2019-11-19 11:37:39 AM 分享至: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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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9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

(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 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五条 受委托申请办理海员证的机构及渔业船员海员证申请办理机构应向相应海员证签发机关办理船员管理系统信息登记。办理信息登记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及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船员适任证书(含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渔业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申请人电子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纹信息(个人信息采集标准见附件3)。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上船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海员证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委托书。

申办渔业船员海员证还应提交渔业船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及其复印件,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及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还应提交该公司与雇主订立的劳务合作合同及其复印件。

申请办理海员证前应完成船员个人信息采集;上述材料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第七条 海员证签发机关应对特殊航线船员申请办理的海员证进行使用范围签注。

第八条 海员证因遗失、被盗、损毁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海员证补发情况说明》(附件4),可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允许非现场提交《海员证补发情况说明》。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海员证签发机关不予换发或者补发,应重新签发。

第九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注销海员证的情形,各海员证签发机关均应在船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生成对应信息,录入注销原因。

除遗失、被盗情况外,注销海员证应当实证注销,未见原海员证不得进行注销操作。有效期到期海员证自动注销。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符合《海员证签发机关标准》(附件5),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海员证签发授权:

(一)单独设置船员管理部门的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管理机构;

(二)通航国际河流段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三)所在地区国际航线(特殊航线)船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权限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拟开展海员证签发管理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部海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文件以及符合授权条件的证明材料。我局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渔业船员海员证由其办理单位管理,对于合同期满或解除的船员,应当收回海员证并在1个月内送交签发机关注销。对所申办的海员证失去控制或所管理的海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发生重大事件等情况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海员证签发机关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申请表

3. 个人信息采集标准

4. 海员证补发情况说明

5. 海员证签发机关标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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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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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个人信息采集标准

一、指纹采集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定义电子海员证指纹信息的采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海员证发行的各个系统及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引用文件:

电子海员证打印制作规范

ISO IEC 19794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4部分:指纹图像数据。

3.术语和定义

图像分辨率DPI:图像中单位长度内的像素数。

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联合图像专家组,是常用的图形文件格式。

PNG:Portable Network Graphic Format可移植网络图形格式。

4.采集要求

4.1 采集方式

电子海员证的指纹信息采集允许采用下列方式:

指纹仪采集被采集者指纹。

采集一体机采集被采集者指纹。

在海员证签发机关现场采集的,指纹信息直接导入船员管理系统;通过远端采集点采集的,指纹信息加密处理后网络传输,导入船员管理系统。

4.2 采集图像的质量

图像像素:640像素×640像素。

4.3 对被采集者

需采集2枚被采集者指纹信息,指纹采集按照先右手后左手的顺序轮流进行。手指优先顺序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和小指。

被采集者采集指纹应为右手拇指和左手拇指。每根手指采集三次,两两比对合格后,选用图像质量最高的指纹图片。

5.图像采集标准

5.1 图像像素数

图像像素:640像素×640像素。

5.2 图像中心偏差

图像中心与采集窗口的中心偏差:X、Y方向均≤15像素点。

5.3 图像分辨率

图像分辨率:500dpi,允许误差为±1%。

5.4 图像灰度级

图像灰度级:256级。

5.5 图像背景灰度不均匀度

图像背景灰度不均匀度≤10%。

5.6 灰度动态范围

灰度动态范围≥180级。

5.7 图像疵点

单指指纹图像中心600像素点×600像素点区域内,应不含有直径大于3个像素点的疵点,在整个图像区域内直径不大于2个像素点的疵点应不超过10个。

5.8指纹有效图像尺寸

指纹有效尺寸:32.5mm×32.5mm,允许误差为±0.4mm。

5.9指纹采集窗口尺寸

指纹采集窗口尺寸:≥34.4mm×34.4mm。

6.环境光要求

采集面上环境光不大于300Lx时应能正常采集指纹图像。

6.1采集速率值

采集速率至少15帧/秒。

二、人像照片规格

1.范围

本标准定义电子海员证人脸图像信息的采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海员证发行的各个系统及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海员证打印制作规范

Biometric Data Interchange For mats – Part 5: Face Image Data (ISO/IEC JTC 1/SC 37 19794-5)

GB/T 26237.5—201X 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5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3.术语和定义

图像分辨率DPI:图像中单位长度内的像素数。

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联合图像专家组,是常用的图形文件格式。

PNG:Portable Network Graphic Format可移植网络图形格式。

4.采集要求

4.1 采集方式

电子海员证的人脸图像信息采集允许采用下列方式:

被采集者在相关照相馆现场照相,获取数字照片。

被采集者提供人脸图像数字照片,工作人员将获取的数字照片上传至船员管理系统。

申办海员证人员远程照相,加密处理后网络传输,导入船员管理系统(待实现)。

4.2一般要求

(1)申领人6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数字照片,人像清晰、表情自然、无明显畸变。

(2)眼睛正视镜头。眉、眼、鼻、口、脸、额、两耳轮廓及痣、胎记、疤痕等完整清晰、不被头发遮盖,双唇自然闭合。

(3)着深色衣服。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女士不穿低胸、高领或吊带衣服,不着与背景颜色相近的服装。

(4)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镜框不能遮挡眼睛,镜片无反光,不要佩戴粗框眼镜、有色眼镜或有色隐形眼镜(医疗需要除外)。

(5)不佩戴头饰、耳环、项链等饰品。

(6)因宗教原因须戴头巾者,眉、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必须清楚呈现。

(7)光照均匀,无明显反差,没有高光或红眼。

(8)不得对照片进行修改,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4.3背景要求

照片背景须为纯白色。

4.4颜色模式

24位RGB(红绿蓝)真彩色,亮度适当,色彩自然。

4.5压缩方式

JPEG文件格式,压缩率不低于70(取值0至100),文件大小介于20 至 60千字节之间。

4.6照片规格

宽330像素(28毫米)、高437像素(37毫米)、输出分辨率300DPI(点/英寸)。

4.7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照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两眼间连接线中点在照片水平中点,误差小于±5像素。人像脸部宽度占照片宽度的55%至75%,约181至247像素(15至21毫米,纸质照片规格,下同);人像头部高度占照片高度的70%至80%,约305至350像素(26至30毫米)。两眼间距79至118像素(7至10毫米),如果头部宽度和两眼间距不能同时满足,应优先保证两眼间距不小于79像素(7毫米),两眼水平线距照片下沿约236至331像素(20至28毫米),头顶距照片上沿10至35像素(1至3毫米)。

三、电子海员证手写签名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定义电子海员证手写签名信息的采集、存储、打印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海员证发行的各个系统及系统间的数据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子海员证打印制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图像分辨率DPI:图像中单位长度内的像素数。

JPEG: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联合图像专家组,是常用的图形文件格式

PNG:Portable Network Graphic Format可移植网络图形格式

4.采集要求

4.1 采集方式

电子海员证的手写签名信息采集允许采用下述方式:

被采集者在手写签名板上使用签字笔书写。

4.2 采集图像的质量

手写签名板的分辨率不小于300DPI。

采集图像的有效签字区像素数的最小值长和宽均不少于35像素。

4.3 对被采集者

被采集者在电子海员证签发机关现场或远端采集点(待实现)使用签名板采集签名图片,被采集者签名时,应横向书写,要求被采集者使用不折行方式进行签名,允许被采集者使用非汉字进行签名。现场采集直接导入船员管理系统,远端采集通过加密处理后网络传输,导入船员管理系统(待实现)。

5.图像处理标准

5.1 图像处理的缩放

对采集原始图像允许使用放大或缩小处理,缩放时应该保持原始签字的长宽比例。

5.2 定位

图像的有效签字区需要处理为与电子海员证MRZ平行的形式。

5.3 裁切

应该对图像进行裁切处理使尽可能只保留有效签字区,但应该避免裁切有效签字区或将对有效签字区的裁切减少到最小程度。

5.4 边界

不允许使用边界或边框为原始签字添加轮廓。

5.5 颜色

允许使用增加对比度的方式使签字信息与背景形成明显的对比。

5.6 背景

图像背景必须处理为白色或透明。

5.7 图像存储格式

图像可以使用JPEG或PNG格式进行存储。

5.8签名图片的高度和宽度

签名图片高度不小于80像素,签名图片宽度不大于37mm。

5.9未采集签名

未采集持证人手写签名时,此处打印“无签名/NO SIGNATURE”。中文字体为“方正中等线_人口信息”字体,7磅字,英文字体为“HZ”字体,8磅字。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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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海员证签发机关标准  

一、船员质量管理体系

海员证签发机关应按照船员管理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海员证受理、审核、批准、签发、换发、遗失补发、注销、档案管理等工作受控。船员质量管理体系通过部海事局审核。

二、人员

海员证签发机关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并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及替代关系。人员职责应涵盖业务受理、审核、批准、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证书核对、证书发放、证书缴销、信息采集等,海员证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海员证管理业务和相关信息操作系统。

三、信息系统和网络

海员证签发机关需与部海事局专用的船员管理系统进行联网并保证网络安全可靠运行。

四、档案

海员证签发机关应按照有关船员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管理海员证档案,存放场所应满足相关档案存放要求。

五、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物价局相关文件要求,船员办理海员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应予以公示。

本文关键词:海员证管理 标签:海员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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