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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关于帮扶港航企业、船舶复工复产政策要求的解读

来源: 宁波海事 发布时间:2020-02-17 5:56:49 PM 分享至: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进一步支持港航企业和船员有序复工返岗,宁波海事局就船员任解职和水工许可两项海事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调整:

01、船员任解职

在宁波地区上船任职的船员,应向宁波海事局政务中心或船舶停靠地的海事处申请办理船员任解职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提交船员服务簿照片进行远程办理。需要批量办理船员任解职的,可由企业或船舶按上述要求,提供船员调配名单及船员服务簿照片进行集中办理。

02、水工许可

对已经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企业(项目),应根据宁波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相关要求申请复工。对准备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企业(项目),在申办前应先行满足企业复工条件。

对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等事项的企业(项目)均可通过“浙江海事局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远程申请办理。

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生产,各港航企业和船舶在复工的同时也特别关注安全工作,广泛开展安全自查。自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确保船员适任。船舶应按照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足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员所持职务证书应满足船舶种类、航区及等级的法定要求。对新任职船员要开展业务培训,特别是通导设备的使用、航行航法和风险提示,做好新老船员交接。

2.要加强船员防疫。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船舶应加强对在船船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防疫宣传及防疫管控,做好船上生活物资储备,减少不必要的船岸人员交流,尽量避免更换船员。

3.要加强船舶开航前自查。航运企业和船东要组织开展船舶开航前自查,特别是AIS、VHF、电子海图等通导设备、主辅机等动力设备和船体状况的检查,同时开展船舶名称、载重线和船籍港等船舶标识的勘画工作,加强船舶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不“带病航行”。

各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以下表格内容进行自查,公司应对所属船舶的自查情况进行充分指导和掌握,确保船舶自查工作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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