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化学品船的IGS系统形式,是比较复杂的话题,公约和IBC规则都说的相当笼统,可简单按下列方式理解,化学品船某些操作只能使用氮气而不允许使用烟道气,但公约又依然许可布置烟道气。所以如果建造时就选择氮气发生器式,可能是个合理的选择。
另外氮气发生器式的装置,可能不设甲板水封,而使用的是“双阀+单向阀隔离”,此时又应如何布置?近期发现某化学品船的氮气发生装置,它的隔离阀放在压载泵舱内,这样的布局合适吗?
[分析意见]:
查阅国际消防安全规则(FSS)2.2 对所有系统(即包括烟道气和氮气发生器等各种IGS)的止回阀要求:
2.2.2.6 如果安装了一个双联阻断和泄放阀,系统须确保在失电时,阻断阀自动关闭,泄放阀自动开启。
2.2.3.1.1 须至少装设两个止回装置,以防止蒸气和液体回流至惰性气体装置,或回流至任何气体安全处所。
2.2.3.1.2 第一个止回装置须为湿、半湿或干型的甲板水封或双联截止和泄放阀。可以接受中间设有一个透气阀的两个串联截止阀,但:
.1 该透气阀的操作应自动执行。应直接在操作过程中获得开启/关闭信号,例如惰性气体流动或压差;和
.2 应设有阀门操作故障报警,例如在操作状态为“鼓风机停转”和“供气阀开启”时报警。
2.2.3.1.3 第二个止回装置须为止回阀或能防止蒸气和液体回流的等效装置,安装在甲板水封(或等效装置)与惰性气体总管通向液货舱的第一个接头之间。其须设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此类可靠的关闭装置的替代,可以在止回阀和通向液货舱的第一个接头之间另外设置一个具有此类关闭功能的阀门,以将甲板水封或等效装置与通向液货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
2.2.3.1.9 止回装置应位于液货舱区域的甲板上。
结论和建议
1.就该轮的实际情况而言,如果属于公约船,且其吨位及安装设备的时间处于规则列明窗口内时,上述布置不符合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应判明具体船的适用范围情况,有可能存在某些例外,如不足公约规定的吨位,但船东自愿选择加装等非正常情况,此时某些方面可能会有一定的宽限。
2.对于吨位和年份根据MSC 365(93)内容摘录如下: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以及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8,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达到。
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8,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达到。
对于2002年以前液货船的IGS要求,见SOLAS1981年修正案第II章60条(不展开了)。
3.所以,如果该轮是2016.1.1以后建造的化学品船,且载重吨大于8000吨,则隔离阀放在压载舱内是错误的。
附件:双联阻断和泄放阀的布置示意图如下: